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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春季学期全市幼儿园中小学收费及免补政策

发布日期:2017-02-11  点击数:

一、收费类项目

(一)幼儿园

1、公办幼儿园保教收费标准是:省级示范园230元/月*生、一类园170元/月*生、二类园130元/月*生、三类园及未入类幼儿园100元/月*生。

2、民办幼儿园保教收费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3、代办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后,不再向义务段中小学校学生收取学杂费和国家教科书费用。

2、服务性收费仅有伙食费1项,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核定。

3、代办费仅有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1项,每人每次40元。

4、教辅资料采取学生自愿购买,不强行组织要求。

(三)普通高中学校

1、服务性收费。有住宿费、伙食费2项,由隶属关系的物价、教育部门按照实际成本核定。由学校按照学期或月据实结算。

2、代办费。有课本费、学生健康体检费、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三项。课本费按单本零售价收取;学生健康体检费高一新生每生每学年25元,其他年级学生每生每学年20元的标准收取;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按每生每次95元收取。

(四)中等职业学校

1、住宿费:按物价、教育部门按照实际成本核定的标准收取。

2、服务性收费、代办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普通高中学校执行。

二、免补类项目

(一)学前教育“一免两补”:即免除学前一年幼儿保教费,对所有在园幼儿补助公用经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补助生活费。

1、学前一年公用经费补助。包括学前一年免保教费和学前一年公用经费补助。减免保教费范围为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学前班、幼儿园大班)免收保教费,即收多少、免多少;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免费标准予以减收,严禁重复收费。将学前阶段残疾儿童全部纳入保教费范围。

幼儿园学前一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元。其中:省财政统一按照全日制公办二类园现行保教费标准,即每生每年700元测算,并按所需经费的80%对各县区给予奖补,其余资金由市、县区财政补足补齐;剩余600元部分,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市、县区分担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落实,市幼儿园由市财政负担,县区幼儿园由县区财政负担。

对农村小学附设的学前班,省财政按1000元/生·年补助公用经费;对各县区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康复救援中心,省财政按1500元/生·年予以奖补资助。

2、学前小、中班幼儿补助公用经费。对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各类幼儿园(含公办、民办、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办园,下同)在园的小班和中班幼儿每生每年400元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特殊教育学校学前部(班)及幼儿园随班就读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生公用经费补助标准3000元/生·年。

3、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25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750元。所需总资金由省与市县区按5:5比例分担。市、县区分担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落实,市幼儿园由市财政负担,县区幼儿园由县区财政负担。

另外,对达到规定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重点用于支付园舍租金,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方面。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按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民办幼儿园不在奖补范围。

(二)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即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国家教科书费,并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免费后,城乡学校统一标准,由各级财政补助公用经费。

1、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城乡小学800元/生·学年,初中1000元/生·学年;农村小学取暖费60元/生·学年,农村初中取暖费60元/生·学年;农村寄宿制学校补助标准为小学1000元/生·学年、初中1200元/生·学年;特殊教育学校6000元/生·学年。其中:

城市学校所需经费,中省补助小学700元、初中900元,市县区财政负担小学100元、初中100元。市、县区应分担资金,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落实,市直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县区学校由县区财政负担。

农村学校所需经费,中省补助小学760元(寄宿制860元)、初中960元(寄宿制1060元),市县区财政负担小学100元(寄宿制200元)、初中100元(寄宿制200元)。继续对农村不足100人的小学,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市、县区应分担资金,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落实,市直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县区学校由县区财政负担。

特殊教育学校所需经费由中省全部负担。

2、国家教科书费:免费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提供国家教科书,所需费用由中省财政全额负担。

3、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资助人数约占55%。所需资金由中省与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县区分担资金由市级负担30%、县区负担70%。

(三)高中教育“一免一助一补”

1、免学费。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全市实施普通高中免费教育。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学费全免(每生每学期省级示范及标准化高中800元、城市普通高中350元、农村普通高中200元),即收多少、免多少;对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学费,按照同级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予以减收。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区按5:5比例分担。市、县区应分担资金,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落实,市直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县区学校由县区财政负担。

2、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平均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额度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每生每年2500元,贫困生每生每年1500元。按每学期发放。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等开支。所需资金由中、省、市县区按8:1:1比例分担,市、县区应负担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落实,市属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县属学校由县区财政负担。各普通高中也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3、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学年8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区按5:5的比例分担,市、县区应负担资金,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落实,商洛中学由市财政负担,县区普通高中学校由县区财政负担。

(四)中职教育“一免一助一补”

1、免学费。对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平均免费标准为1500元/生·学年。主要用于免学费后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等日常运转支出。所需资金由中、省按照每生每年16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高出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2、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五年制职高学生,不含中职学校的综合高中班、短训班学生,以及高龄学生),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国家助学金主要补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寒、暑假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期间将不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学年。学校为每位学生办理银行卡,分学期发放。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市县区财政分担80%、16%、4%。

3、建档立卡贫困生补助生活费。对贫困家庭中职和高职在校学生,除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外,每人一次性再给予3000元扶贫助学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省与县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五)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每生每天4元,一年按20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省财政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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